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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新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发布日期:2023-07-24 访问量:0

宿迁高新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深入省、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与《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宿豫政发〔20187号)文件精神,以高端要素集聚为目标,全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快推进高新区提档升级,结合宿迁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在高新区内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团体,以及在高新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二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宿迁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创业。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奖励标准1:1给予配套。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研发机构(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3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励8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奖励10万元、研究生工作站奖励5万元。对将研发总部迁入高新区的企业,研发设备投资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后,按研发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在高新区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参照《宿迁市市区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办法》执行,对绩效评价为优秀合格的,高新区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年薪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根据其对高新区贡献给予超出部分年薪不超过30%奖补。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新型研发机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对支撑和引领全区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有重大研发项目的新落户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  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对高新区企业在市外投资建设的离岸研发机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05)执行。

第七条  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功能。引入国内知名机构对园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众创空间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完善指标体系并加强考核。加大对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力度,对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孵化器入孵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认定1家,奖励运营机构2万元,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鼓励建设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在高新区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机构实行绩效管理,对照合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当年获批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包括地方分中心和行业分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高新区财政每年设立产学研活动专项经费50万元。企业参加高新区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从产学研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实施产学研项目合作、购买科技成果,签订具体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取得银行科技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其当年新增银行借款予以贴息,贴息标准按照《宿豫区中小微型工业企业银行借款贴息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专利价值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和高新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实施重点产业重大关键课题攻关新模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500万元,重点围绕园区新材料、电子信息装备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每年选2-3个项目,对产业发展所遇到的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产品开发进行梳理排查,确定技术方向,实施省地或市地联合招标,集中支持处于先导性产业高端环节和关键节点的前瞻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高端攀升。

第十二条  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高新区企业的服务状况,择优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宿迁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补方案,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批准后兑现奖励,统筹推进高新区创新驱动工作。

第十四条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相关项目、申报、认定、评价、验收等专业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政策兑现坚持统筹支付原则。企业同时获得市、区、高新区同一类奖励的,按照最高奖补标准执行,如上级奖励金额低于本意见规定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企业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类奖励。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负责统筹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实行一票否决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当年度奖励资格: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的,或安全生产方面发生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资金如数追回,两年内取消享受宿迁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意见由宿迁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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